長江商報消息 本報訊(記者 沈右榮)小女兒車禍去世,辦完喪事後還剩下22.5萬元的賠償救濟款,該怎麼分?近日,黃陂兩位老人為分這筆錢鬧上法庭。
  段某、肖某原系夫妻,養育3個女兒,1993年,兩人離婚,約定3個女兒歸段某撫養,但離婚後,3個女兒跟隨肖某生活。
  2009年10月,三女兒段萍(化名)遇車禍去世。2011年9月,經法院判決,保險公司、肇事司機及車主共賠償19.5萬元。黃陂區前川街道辦事處給予段、肖兩人救濟款6萬元,黃陂政法委給付4.5萬元。三女兒的治療費和喪葬費花去7.5萬元。
  剩下的22.5萬元如何分割?段某認為應該平分,肖某稱救濟款是給付自己的,與段某無關。意見一直無法統一,今年5月兩人鬧上法庭。
  黃陂法院審理後認為,22.5萬元屬兩人共有財產。車禍所剩的12萬元屬死亡賠償金,應作為安撫性質的賠償給付與三女兒生前生活緊密的人員。在三女兒的撫養上肖某盡的義務多,故肖某應多分,法院酌情認定,肖某分得70%,段某得30%。至於10.5萬元救濟款,相關部門在支付款項時做了情況說明,即救濟款屬救濟兩老人生活的,故應均分。  (原標題:女兒“遺產”咋分 離異父母鬧上法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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