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際在線消息:據中國紀檢監察報報道,自今年春節訂婚以來,李青(化名)就沒少為年底的婚禮發愁。這位河北某市副處級幹部的女兒,很是擔心婚禮“操辦不當”給父親帶來影響。
  “以前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,後來陸陸續續看到身邊朋友結婚都不發請柬了,這才註意。像我這種情況,婚禮應該怎麼辦才不違規?”李青表示疑慮。
  千里之外的浙江省嘉善縣,一位縣直部門負責人同樣懷有疑慮:“下個月我兒子結婚,需要申報嗎?到底有哪些限制?”類似的咨詢者,嘉善縣紀委上周接待了8位。
  長城內外,北國南疆……受傳統文化和地方習俗影響,在我國廣袤的土地上,每天都有“紅白事”在“彩排”、“上演”。在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、反對“四風”的背景下,這些事宜又該如何操辦呢?
  講“普通話”還是“家鄉話”?
  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是中央和中央紀委三令五申嚴厲禁止的,也是當前大力查處和曝光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之一。那麼,怎樣算是“大操大辦”?哪些人不准“大操大辦”?
  一位從事相關領域研究的專家告訴記者,“嚴禁大操大辦”的法理依據出自《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》。其第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,不准有“大辦婚喪喜慶事宜,造成不良影響,或者藉機斂財”等行為。
  中央紀委法規室編寫的《〈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〉釋義》提出,這裡所稱的“婚喪喜慶事宜”,除了包括結婚喪禮外,還包括父母、配偶、子女過生日,子女上大學,喬遷新居等各種與親朋好友共同慶祝的事宜。所稱的“大辦”,是指大大超過了當地一般群眾舉辦類似事宜的規模或消費標準。所稱的“造成不良影響”,是指在群眾中或社會上造成負面影響,損害黨員領導幹部的形象。所稱的“藉機斂財”,是指借辦理婚喪喜慶事宜,收受各種名義的禮金、紅包、貴重禮品等物質性利益。
  《廉政準則》適用對象為縣(處)級以上以及人民團體、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(處)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。而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,縣(市、區、旗)直屬機關、審判機關、檢察機關的科級黨員負責人,鄉鎮(街道)黨員負責人,基層站所的黨員負責人則參照執行。這也可以視作中央法規層面“嚴禁大操大辦”的對象範圍。
  記者發現,無論是《廉政準則》,還是後續出台的《堅決制止領導幹部借婚喪喜慶事宜大操大辦收錢斂財》等規範性文件,均態度堅決、要求明確,但考慮到各地風俗習慣差異和經濟發展水平不同,故而都未對“違規行為”列出具體界定標準。這也給地方層面“定標準”留出了空間。
  目前,不少地方都結合實際出台了具體的“操作辦法”,大致可分為三類:一是限定人數桌數,如網友所指的“湖南史上最嚴限宴令”規定,婚禮宴請人數一般不得超過200人(20桌),婚嫁雙方同城合辦婚宴的,宴請人數不得超過300人(30桌);二是限定禮金金額,如廣西河池市規定,親戚以外人員參加幹部職工操辦的婚事,饋贈、封送的禮金或同等價值禮品每人次不得超過100元;三是限定賓客身份,河北石家莊市就嚴禁黨員幹部在辦理婚喪事宜過程中邀請同事、部屬等利益相關人員參加。
  除要求向紀委報告、限定人數桌數等較為常見的規定外,一些地方還對宴席的檔次、標準作了規定。而在適用對象方面,不少地方將範圍劃定為“黨和國家工作人員”,一些地方更是明確將離退休人員、農村“兩委”班子成員、社區居委會專職人員等納入監督範圍。
  “當前的情況可以說是,‘上位法’提綱挈領,原則性強;‘下位法’多而細,操作性強。所以,辦‘紅白事’既要講‘普通話’,又要講‘家鄉話’;既要防貪,又要反奢,倡導文明新風。”中國社科院廉政研究中心副秘書長高波告訴記者。
  不過,也有不少地方未出台操作性強的“下位法”。對此,有關專家給出了基本判定標準:一看操辦“紅白事”是否使用公款;二看是否使用公物,如公車等;三看是否使用公產,如免費使用禮堂等;四看來賓中有無管理和服務對象,是否收其禮金禮品,特別是有無藉機斂財;五看來賓中有無使用公物;六看是否影響他人休息、破壞環境等。
  村居幹部該不該管?
  5月18日,湖北一都市報記者在暗訪當地村幹部為兒子大擺慶生宴時遭群毆,引髮網絡熱議。記者註意到,在對打人者予以譴責的同時,一些網民也在討論,村居幹部是否應在嚴禁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的對象之列。有觀點認為,村居幹部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,有的甚至不是黨員,不應對其“嚴格要求”。
  對此,中國社科院社會學所社會發展室主任李煒表示,一方面,對村居幹部中的黨員,可以用黨紀來約束;另一方面,雖然村居幹部在法理上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,而是受村委會組織法、鄉規民約等約束,但實際上一些村居幹部也在行使公權力、帶有公職人員色彩,有的村委會負責人還是鄉鎮幹部擔任,對其“嚴格要求”也是應該的。
  李煒認為,對村居幹部操辦“紅白事”,一是絕不允許藉機斂財;二是必須提前申報、過程透明,讓群眾監督評價;三是提倡新的操辦方式,如請客不收禮等;四是可以讓社會組織介入,發揮其支撐公共事務、協調群體利益、促進移風易俗的作用,如江浙一帶農村的“紅白理事會”、重慶市巫溪縣的“樂和互助會”等。
  在高波看來,對非黨員的村居幹部可以用職位要求來約束,督促其自覺遵守相關“禁令”,而不應“降低標準”、“規中有規”。一方面是為了防止暗藏在“紅白事”中的利益輸送和利益衝突;另一方面也是考慮到群眾對社會風氣的“觀感指數”,避免產生“合理懷疑”。
  也有專家認為,對村居幹部應以教育和鄉規民約的約束為主,選樹廉潔自律和移風易俗方面典型,發揮示範作用。
  記者註意到,在各地曝光的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典型案例中,不乏村居幹部身影;各地也作了一些探索。例如,嘉善縣魏塘街道規定,村居幹部辦理“紅白事”須向街道紀委和所在單位“雙報告”,並簽訂廉政承諾書,“紅白事”操辦情況還被列入村居幹部年度述職述廉內容。
  講原則還是講人情?
  記者瞭解到,“紅白事”相關禁令執行過程中,難免會遇到法治社會與人情社會的矛盾、“法”與“情”的衝突,一些地方在實際操作中也面臨問題、存在困惑。
  問題1:多出幾桌行不行?
  有人提出,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情況不一樣,習俗不一樣,“紅白事”操辦者家庭情況、經濟背景也有區別,有的親戚朋友確實多,甚至有的邀請一人卻來了一家三口,實際桌數比規定標準多出幾桌行不行?
  高波認為,在遵守剛性的程序性規定前提下,可以在執行時有一些合理的“救濟措施”。如因特殊情況確需增加兩三桌的,在向組織如實報告、提出合理申請的基礎上,可以視作合規,防止走極端。
  問題2:多重身份如何界定?
  有人提出,管理服務對象可能是朋友、同學甚至同村的親戚、族人,如何界定身份,能否宴請、收禮?
  李煒認為,關鍵是看其中是否存在利益輸送,是否會影響公權力行使。如果影響公權力行使,即使親戚也不行。
  高波建議,可參考香港公職人員《接受利益公告》。《公告》嚴格限定收禮範圍,細緻到政府雇員可接受父母、兒女和叔父母、舅父母、表兄妹、堂兄妹等親屬贈禮,但表嫂、表妹夫、堂嫂、堂妹夫、舅母的兄弟等除外;可接受私交友好之禮,但相互之間須無公事來往、非上下級關係。
  問題3:“份子錢”能否回收?
  有人提出,在相關禁令出台前,自己送出去不少“份子錢”,現在自己家有了“紅白事”,能否回收允許範圍之外的“份子錢”?
  在高波看來,如果此前確實送出去不少“份子錢”,可列出“清單”向組織報告,如獲准也可視作一種“救濟措施”。不過,顯然“不太具有操作性”。
  李煒表示,既然有禁令,就不應該回收。對幹部而言,既然選擇了公職,就一定要在利益上作“切割”,放棄一些東西。
  “我個人認為,公職人員收受禮金數額,人均不超過200元為宜。”李煒說。
  問題4:是否小題大做、不近人情?
  有人反映,受傳統文化和習俗影響,難免有少數幹部特別是其家屬想不通、不配合,認為禁令小題大做、不近人情。
  對此,媒體評論員張楓逸指出,禁令看似無情卻有情,既有利於預防腐敗、保護幹部,也為幹部減輕負擔,推動社會移風易俗。
  “這是國家治理走向現代化的一個實踐載體,‘小題’必須‘大做’。期待地方制度群的實踐效果評估。”高波說。
  本文發稿時,記者詢問李青對婚禮的“規劃”,得到回覆:“按規定辦,簡單、低調。”(記者 瞿芃)  (原標題:中紀委網站刊文:"紅白事"怎樣辦算是"大操大辦"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ojnmuudlapj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